未达质量要求 装修公司被判赔18万元

12-18发表
浙江 杭州

  饮食店老板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了一家新开的店面,其后却发现装修存在着质量问题,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各种损失18万余元。

 

  2010年6月4日,饮食店老板陈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,准备新开一家饮食店,找到了一家装修公司为其装修,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,并约定整体保修2年,水 电保修5年。两个月后,装修完工,饮食店开始对外营业。但其后,饮食店却出现了漏水、大理石脱落、门窗损坏等一系列问题。于是,陈军要求装修公司进行维 修,装修公司也派人进行了修复,但仍未达到质量要求。多次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,陈军近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
 

  在庭审中,装修公司称出现的问题是其自身使用不当所造成,与自己无关,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。双方争执不下,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。经鉴定确认,装修存在质量问题,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。

 

  法院审理认为,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装修义务,其交付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,现经质量鉴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,其理应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分形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据此,判令装修公司赔偿饮食店经济损失189171.75元。

 

  来源:华西都市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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